![]()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陕西省职业经理人协会,英文名称:“United Associations of Shaan xi Professional Manager”。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是由在陕西工作的职业经理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协会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指导下,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陕西广大职业经理人、为他们提供商务、技术和信息交流合作的平台。作为陕西吸引人才、吸引项目的参谋和助手,为促进陕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协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二名。 第六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协会住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长丰国际广场A座6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在陕广大职业经理人,广泛建立与学者、科技社团组织和个人联系。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宣传陕西的有关政策、社会软、硬条件及人才信息。经常邀请省内外学者、社团来陕西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交流和互访等活动,进一步提高陕西的知名度。 (二)为会员业务培训与交流提供条件和支持。不定期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承办邀请专家的相应手续及国内活动安排。 (三)为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在陕西创业、立业的职业经理人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为会员的科技成果转让、专利技术开发、技术项目推广创造条件。 (六)以会员专刊的形式宣传党和政府的关于职业经理人的有关法规政策、交流会员之间的学习、工作和交流合作的经验和信息。 (七)不定期的召开联谊会,组织专题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相互了解,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会员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八)积极收集高层人才信息,建立陕西与省内外学者信息库和陕西职业经理人人才库,为陕西提供急需人才信息,提供交流渠道,为会员提供服务。 (九)联系驻陕的其他省市商会组织,积极组织跨省职业经理人的联谊交流活动。积极联络国际同业协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获得“中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职业经理人以及因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入会者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会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评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民政厅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机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9年3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